塞浦路斯移民局 對良民証的認証要求

 在塞浦路斯申請臨時居留許可(俗稱 Pink Slip),關於良民證(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)的要求如下:

根據塞浦路斯移民局 (Civil Registry and Migration Department) 的規定,所有由外國政府簽發的官方文件(如良民證、結婚證、出生證)若要在塞國使用,必須經過適當的認證:

  • 海牙公約成員國(如英國、美國、希臘等):文件必須加蓋 Apostille(海牙認證)
  • 非海牙公約成員國(如中國大陸):文件需先經過當地公證處公證,再由該國外交部及塞浦路斯駐該國使領館進行雙認證
良民證的有效期
請特別注意,遞交申請時,良民證的簽發日期通常不得超過 6 個月(部分銀行或律師建議控制在 3 個月內最為保險)。
翻譯要求
如果您的良民證原件不是英文或希臘文:
  • 必須翻譯成英文或希臘文
  • 翻譯件必須由塞浦路斯新聞資訊部 (PIO) 認可的翻譯人員或由簽發國正式認證的翻譯社提供,並同樣需要經過認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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