塞浦路斯移民局 對良民証的認証要求
在塞浦路斯申請臨時居留許可(俗稱 Pink Slip ),關於良民證(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)的要求如下: 根據 塞浦路斯移民局 (Civil Registry and Migration Department) 的規定,所有由外國政府簽發的官方文件(如良民證、結婚證、出生證)若要在塞國使用,必須經過適當的認證: 海牙公約成員國 (如英國、美國、希臘等):文件必須加蓋 Apostille(海牙認證) 。 非海牙公約成員國 (如中國大陸):文件需先經過當地公證處公證,再由該國外交部及塞浦路斯駐該國使領館進行 雙認證 。 良民證的有效期 請特別注意,遞交申請時,良民證的簽發日期通常不得超過 6 個月 (部分銀行或律師建議控制在 3 個月內最為保險)。 翻譯要求 如果您的良民證原件不是英文或希臘文: 必須翻譯成 英文或希臘文 。 翻譯件必須由 塞浦路斯新聞資訊部 (PIO) 認可的翻譯人員或由簽發國正式認證的翻譯社提供,並同樣需要經過認證。